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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南京市毕业生就业见习期管理规定(试行)
    一、本规定由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双方在平等自愿、协商一致的基础上,网上点击认可并遵照执行。
    二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,凡在我市就业的国家计划内招收的普通高校、中专校毕业生均实行见习期管理;
对取得博士和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不实行见习期。
    三、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双方应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并约定服务期。对到企业的毕业生,报到后,应按有关规定
签定劳动合同,合同期不少于一年。合同中约定见习期,不再另行约定试用期,毕业生见习期为6-12月,自报到之
日起计算;对到事业单位的毕业生按有关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,毕业生见习期为1年;对到机关的毕业生按现
行公务员管理规定执行。
    四、见习期内,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双方应共同执行本规定并遵守签定的协议和合同,不得擅自违约。若有违约,
且解约手续完备,并自愿承担违约责任,经市毕业生就业办审核同意后可解除协议。
    五、见习期间,毕业生累计病事假超过一个月的,见习期顺延。
    六、毕业生见习期内应按规定接受就业培训,培训结果作为毕业生见习期满办理转正定级手续和晋升初级职称
的必备条件。
    七、毕业生见习期满,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,由人事代理机构办理转正、职称初评等手续。
              本规定由南京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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